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家聲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聲字第1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乙○○間聲請迴避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聲請延長保護令事件,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7年度家聲字第170號裁定聲請駁回後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業據提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附卷為憑,本院亦依職權經由稅務電子閘門查詢聲請人財產總歸戶資料,聲請人於96年度確實僅有營利所得新台幣(下同)6,184元及自小客車一台,此外別無其他財產,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可參,堪認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真實,依據前開說明,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28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蘭
法官袁靜文法官鄭純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書記官應瑞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