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74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7442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代理人丁○○債務人乙○○
50號債務人丙○○
50號債務人甲○○
50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貳萬伍仟貳佰肆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乙○○於民國90-91年間邀同債務人丙○○及甲○○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放款借據3筆,共新臺幣〈下同〉892,946元整,並按各學期實際動用本金合併計算共計借用219,981元;又約定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借款人不依約清償視為全部到期,並經聲請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按基本放款利率加0.5%固定計息即年率6.816%〈97年3月5日轉催收基放利率6.316%〉;倘債務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原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等自96年8月1日應還日未依約履行,聲請人將其欠款於97年3月5日轉入催收帳款尚欠225,244元〈含本金219,981元及自96年7月1日至97年3月4日計得利息及違約金5,263元〉及請求之事項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償〈逾期超過六個月以利率20%計〉,迭經催討無結果,依約借款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並應全部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4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4月22日
書記官王宣雄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97年度司促字第7442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袁│自民國97年3│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點│││219981│ 靜茹 , 許雲 │月5日起││八一六│││元│龍││││└──┴───┴─────┴──────┴──────┴───────┘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袁│自民國97年3│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一點│││219981│靜茹,許雲│月5日起││三六三二│││元│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