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2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2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自由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丁○○被告丙○○○
甲○○乙○○上列被告等因恐嚇等案件(本院97年度易字第102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2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程暉
法官高偉文法官何俏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曉郁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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