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房屋所有權存在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5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黃憲男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房屋所有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8月12日下午3時45分,在本院民事第一庭行言詞辯論。並請原告提出因本件測量勘測所支出之費用單據憑辦。
中華民國97年7月2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書記官詹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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