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269號原告乙○○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71,000元(詳如附表計算式),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7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金虎以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書記官朱小萍附表:
┌──┬────────────────┬────────────────────────┐│編號│土地坐落│依公告現值按原告請求部分計算之價額│├──┼────────────────┼────────────────────────┤│一│臺南縣○○鄉巷○段○○段○○○○號│570×300㎡=17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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