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重上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重上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上字第89號上訴人丙○○上訴人丁○○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林軍 男律師被上訴人甲○○被上訴人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一段中關於「及將系爭5252建號房屋贈與上訴人丁○○,將系爭5254建號房屋贈與上訴人丁○○。」之記載,應更正為「及將系爭5252建號房屋贈與上訴人丁○○,將系爭5254建號房屋贈與上訴人乙○○。」附表欄中關於建號2「台中市○區○○段5253」之記載應更正為「台中市○區○○段5254」。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10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古金男法官鄭金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陳振海中華民國97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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