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7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7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757號原告亞士加精密機械(西安)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朝兵 訴訟代理人 江明軒 律師被告億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健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歐元共475,022元,依原告起訴日之民國109年8月10日臺灣銀行歐元現金賣出牌告匯率1歐元兌換新臺幣
33.88元計算,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093,745元(計算式:475,02233.88=16,093,74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3,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雅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書記官陳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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