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破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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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破字第6號聲請人 王麗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聲請人破產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計徵聲請費,並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查聲請人陳報其財產狀況為無現金或存款、無股票或有價證券、無不動產、無投資項目,僅有車牌號碼0000-00號鈴木汽車1部,且該車業已設定擔保以資借款新臺幣18萬元(見聲請人所提之109年8月21日財產狀況說明書),則其破產財團價額顯未滿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聲請費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育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書記官黃詩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