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9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簡字第90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志雄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緝字第13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二十三日所為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案被告簡志雄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自白犯罪,前經本院合議庭於民國109年7月23日以109年度易字第3707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因本案有不得進行簡易程序之事由,爰依法撤銷原裁定,由本院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劉麗瑛
法官廖弼妍法官蔡宗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柏名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