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9年度南簡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簡字第18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9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
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
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3.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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