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3572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35721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九十九年二月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肆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叁萬柒仟壹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
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並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之規定補正上訴理
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游悅晨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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