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35721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九十九年二月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肆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叁萬柒仟壹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
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並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之規定補正上訴理
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游悅晨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唐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