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訴人即
被 告 甦活 創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典匠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2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經查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拾陸萬伍仟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 日
法 官 鍾 華
上列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張素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