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2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2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20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志建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907號、103年度執字第44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志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志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事判決關於有期徒刑或拘役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需以所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
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始得為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定有明文。若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1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本件受刑人林志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稽。受刑人亦於103年3月27日就上開各罪,包括附表編號7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請求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執行筆錄1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許芳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陳怡臻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
附表:受刑人 林志建定 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3年10月│有期徒刑3年7月││││,共2次││├────────┼────────┼────────┼────────┤│犯罪日期│102年3月2日│102年4月19日、│102年4月26日││││102年4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2年度毒│檢察署102年度偵│檢察署102年度偵│││偵字第2021號│字第11756號、毒│字第11756號、毒││││偵字第1454號、偵│偵字第1454號、偵││││字第15506號、第│字第15506號、第││││13971號│13971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易字第│102年度訴字第│102年度訴字第││事實審││2735號│1386、1797號│1386、1797號││├────┼────────┼────────┼────────┤││判決日期│102年10月30日│102年11月26日│102年11月26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易字第│102年度訴字第│102年度訴字第││判決││2735號│1386、1797號│1386、1797號││├────┼────────┼────────┼────────┤││判決│102年10月30日│102年12月16日│102年12月16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字│││檢察署102年度執│第4457號(編號2至6應執行有期徒刑9│││字第13444號(已│年8月,已發監執行)│││發監執行)││└────────┴────────┴─────────────────┘┌────────┬────────┬────────┬────────┐│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一級毒品│(轉讓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7月,│有期徒刑7月,共2│有期徒刑1年2月│││共4次│次││├────────┼────────┼────────┼────────┤│犯罪日期│102年4月27日、│102年4月26日、│102年5月15日│││102年4月28日、│102年5月15日││││102年5月1日、│││││102年5月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2年度偵│檢察署102年度偵│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1756號、毒│字第11756號、毒│字第11756號、毒│││偵字第1454號、偵│偵字第1454號、偵│偵字第1454號、偵│││字第15506號、第│字第15506號、第│字第15506號、第│││13971號│13971號│13971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02年度訴字第│102年度訴字第││事實審││1386、1797號│1386、1797號│1386、1797號││├────┼────────┼────────┼────────┤││判決日期│102年11月26日│102年11月26日│102年11月26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02年度訴字第│102年度訴字第││判決││1386、1797號│1386、1797號│1386、1797號││├────┼────────┼────────┼────────┤││判決│102年12月16日│102年12月16日│102年12月16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4457號(編號2至6│││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8月,已發監執行)│└────────┴──────────────────────────┘┌────────┬────────┬────────┬────────┐│編號│7│││├────────┼────────┼────────┼────────┤│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102年5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1756號、毒│││││偵字第1454號、偵│││││字第15506號、第│││││13971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訴字第││││事實審││1386、1797號││││├────┼────────┼────────┼────────┤││判決日期│102年11月26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訴字第││││判決││1386、1797號││││├────┼────────┼────────┼────────┤││判決│102年12月16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4458號(已發│││││監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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