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交附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交附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9年度交附字第42號原告丙○○
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27日
交通法庭法官王琁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27日
書記官林修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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