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3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31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傅淑敏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5年度執聲字第9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傅淑敏因犯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偵字第2507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4年2月24日確定,105年2月23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案之仿冒服飾40件(詳103年保管字第4185號扣押物品清單),係仿冒HelloKitty之衣服等,係仿冒商標之商品,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法單獨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及專科沒收之物因案未起訴或不起訴而未經裁判沒收者,得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意旨參照),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檢察官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而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及因犯罪所生或所得之物,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為限,得沒收之,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
1項第2款、第3款、同條第3項亦分別有所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商標法(販賣仿冒HelloKitty衣服及褲子等商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4年1月30日以104年度偵字第2507號為緩起訴處分,於
104年2月24日確定,並於105年2月23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處分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在卷可稽(見103年度緩字第1032號卷第2至5頁)。而扣案之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仿冒HelloKitty衣服及褲子等商品,係被告犯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罪所販售之商品,此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見偵卷第14至17頁),及被告於警詢、偵訊之供述可證(見偵卷第9至12頁、第37頁正、反面),揆諸前揭說明,檢察官聲請沒收之上開扣案物,已合於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單獨宣告沒收。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2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石馨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勝彥中華民國105年3月23日附表:
┌──┬──────────────────┬────┐│編號│品名│數量│├──┼──────────────────┼────┤│1│仿冒HelloKitty衣服│拾玖件│├──┼──────────────────┼────┤│2│仿冒HelloKitty褲子│拾柒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