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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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11號
原告甲○○
被告 陳宏暉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109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照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何玉鳳
法官顏代容
法官任育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詹書瑋
中華民國114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