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726號
原告 林姿綾
訴訟代理人 洪嘉祥 律師
被告 徐浚超
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91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3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何紹輔
法官黃麗竹
法官蔡有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任鈞
中華民國114年7月2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726號
原告 林姿綾
訴訟代理人 洪嘉祥 律師
被告 徐浚超
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91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3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何紹輔
法官黃麗竹
法官蔡有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任鈞
中華民國114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