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0年度沙簡字第232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沙簡字第23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文華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
偵字第77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柯文華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前段、第38條之
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
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
之日期為準。
本案經檢察官陳信郎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
書記官許宏谷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
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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