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6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6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665號原告 游金輝 被告 林保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2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
書記官張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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