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4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440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搶奪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6年9月12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
9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係民國96年9月20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証書存卷可稽。乃遲至96年10月5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合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周淡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
書記官劉玫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