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5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5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518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商標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34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商標法罪,減為罰金新臺幣貳仟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初犯商標法罪,經本院以96年度彰簡字第518號(偵查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3563號),判處罰金新臺幣5000元已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沒收不適用該條例之規定,本件原確定判決對受刑人所諭知之沒收不在減刑之列,合予說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吳俊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
書記官詹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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