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5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5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509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3所示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2、3所載,與附表編號4所示已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參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經查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2、3之罪,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相符,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其所犯如附表編號4已減刑之罪,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10條第1項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姚銘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
書記官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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