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3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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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3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因犯竊盜、贓物等罪,經本院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分別判處罪刑確定在案,有卷附本院92年度易字第930號裁判、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沙簡字第249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聲請人之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規定,已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聲請減刑,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民國96年9月29日以96年度聲減字第5481號裁定在案,有該裁定附卷及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核。今聲請人就同一案件復聲請本院減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周淡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
書記官劉玫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