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9年度鳳聲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鳳聲字第49號
聲 請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聲請人因受讓及轉讓債權,依民法
第297條之規定,有通知債務人即相對人之義務;聲請人遂
以債權受讓通知書掛號通知相對人,惟因相對人招領逾期致
原件遭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得依民事訴
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
第97條定有明文。經查:
(一)依本件聲請人所提出遭退件之信封,係因「按鈴呼叫無人
回應」、「招領逾期」而非「查無此人」或「已遷移」等
表示相對人未住該處之文義,是以上開註記難認該送達地
址非相對人之居所。
(二)相對人目前確實仍居住高雄縣○○鄉○○路129之2號,
有高雄縣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99年6月22日查訪函覆1份
在卷可稽。
(三)準此,相對人之居所並非不明,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聲請公
示送達之要件不符,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楊富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書記官劉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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