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9年度店小字第61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小字第618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偉創營造有限公司(原名:陳建成工程有限公司
)間請求償還訴訟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6,15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經查本件已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規定經法院調
解而不成立,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北縣新店市○○路○段○○○號)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原告應另具
狀提出請求金額之計算明細二份及所憑之證據影本二份,並補正
被告偉創營造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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