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東小字第99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東小字第99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9年6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玖仟 陸佰 肆拾壹元,其中本金新臺幣
伍萬捌仟玖佰貳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八八計算之利息,及本金自民國九十三年
二月六日起至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一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7月1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李芳南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95047臺東市○○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
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7月1日
書記官吳明學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