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東小字第96號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東小字第96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99年6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柒仟肆佰陸拾肆元,及其中本金新臺
幣捌萬玖仟玖佰捌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7月1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李芳南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95047臺東市○○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
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7月1日
書記官吳明學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