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116號上訴人即原告安平灣開發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南市政府因97年度重訴字第116號請求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銀元63,827,2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60,5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6月28日
書記官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