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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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15號原告 陳清武 被告 陳清賢
陳清斌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請求分割坐落嘉義市○○段○○○號、同段32-6地號土地為兩造共有,原告應有部分均為3分之1,又上開土地面積分別為
249平方公尺及1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21,800元,有土地謄本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816,667元【計算式:土地面積合計250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21,800元×應有部分1/3=1,816,667,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9,0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13日
民一庭法官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4月13日
書記官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