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427號原告 李木春 訴訟代理人 林文凱 律師被告 劉俊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3月1日下午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1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淑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27日
書記官劉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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