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80號原告 張簡華正 被告嘉義縣布袋鎮公所
嘉義縣義竹鄉公所嘉義縣環境保護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原告主張,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051,
74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31,2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13日
民一庭法官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4月13日
書記官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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