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5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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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58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旻宏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旻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旻宏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5月及5月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5年1月22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洪旻宏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5月確定,又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上開案件接續執行,受刑人於100年3月16日入監服刑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5年1月2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該署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
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小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佳慧中華民國105年1月2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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