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53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良明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良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良明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4月,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5年1月22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於100年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266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11月確定(第①、②罪);以100年度訴字第102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月、10月確定(第③、④罪);復於同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35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第⑤罪);再於同年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584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第⑥、⑦罪);另於101年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127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1月、6月確定(第⑧、⑨罪);上開案件嗣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32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4月確定,其於100年8月18日入監執行前揭案件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5年1月22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5年1月2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2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鈴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秀芬中華民國105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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