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3年度豐補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豐補字第153號
原   告 元邦窗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朝盛
上列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川澐建設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1552號),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應繳裁判費46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130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豐原簡易庭(臺中市○○區○
○路0段000號)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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