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3年度投小字第144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3年度投小字第144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王伯豪
被   告  曾渭澄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103年5月29日言詞辯論終
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壹仟貳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一
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需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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