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小字第12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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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小字第1279號
原 告 陳寬憲
上列原告與被告長江國際專利商標法律事務所間請求償還代辦費
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到院補正起訴狀及訴之變更狀之
簽名或蓋章,或提出已簽名或蓋章之起訴狀及訴之變更狀(並應
附繕本各一份);並另具狀補正提出與被告長江國際專利商標法
律事務所簽訂之「國外專利案件委任契約書」影本一份。
理由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其以指印代簽名
者,應由他人代書姓名,記明其事由並簽名,民事訴訟法第
117條定有明文。又同法第116條第1項第5款、第6款亦分別
規定,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5、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6、附屬文件及其件數。
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
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於書狀簽名或蓋章,難以確定起訴當事人
是否為真意,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且原告亦
未提出與被告長江國際專利商標法律事務所簽訂之「國外專
利案件委任契約書」,無法據以擬定審理程序,爰裁定如主
文所示。
中華民國103年6月3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張明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3日
書記官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