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3371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游禮文
被 告 蔡添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五日上午十
一時三十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並請原告具
狀補正擴張聲明狀寄送被告之回執到院。
理由
因原告於民國103年4月15日言詞辯論期日擴張訴之聲明,經本院
於前揭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諭知其逕將擴張聲明狀送達予被告,復
於103年5月20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命原告於3日內補正擴張聲明
狀寄送被告之回執。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爰為再開辯論,並指
定103年7月15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4法庭行言
詞辯論。並請原告具狀補正擴張聲明狀寄送被告之回執到院,特
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3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葉詩佳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3日
書記官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