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03年度城小字第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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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城小字第25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列原告因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盧兆薰 核發支
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0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24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
,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
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劉子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宜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