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小字第87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3年度板小字第871號
原   告 醫療財團法人 徐元智 先生醫藥基金會亞東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朱樹勳
訴訟代理人  廖文宏
被   告  黃韋喬
被   告  黃怡君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板小字第871號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於中
華民國103年5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103年5月30日
下午4時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
下:
  法   官 游婷麟
  法院書記官 蔡斐雯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26,245元及自民國102年1
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35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26,245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蔡斐雯
法官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書記官蔡斐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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