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交簡上字第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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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交簡上字第2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郭桓岓

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嘉義簡易庭中華民國114年3月21日114年度嘉交簡字第208號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14年度速偵字第169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一一四年七月八日上午十時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係審判長使訴訟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無法於原訂期日宣示判決,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

二、查本案經言詞辯論終結後,原定於民國114年7月7日上午9時29分宣判,但該日適逢颱風襲臺,經嘉義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上課,致本院無法依照原定期日進行宣判,爰前揭規定,延展宣判期日至次一上班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王慧娟

                  法 官王品惠

                  法 官 郭振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黃士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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