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7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747號聲請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乙○○相對人甲○○
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 温凱茹 於民國93年8月18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12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限為民國93年8月18日至民國143年8月18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案外人温凱茹於民國93年8月17日向聲請人借款①2,000,000元、②200,000元、③400,000元、④5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為①②民國93年8月23日起至民國113年8月23日止、③民國93年8月22日起至民國98年8月23日、④民國93年8月17日起至98年9月,分期按月清償本息,詎自民國95年6月23日起,案外人温凱茹未依約清償本息,積欠本金2,514,97
8元及利息與違約金,依約視同全部到期,嗣案外人温凱茹於民國95年10月19日將上開不動產所有權贈與相對人,依法對抵押權不生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簿謄本、建物登記簿謄本及借據影本各一件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相對人逾期仍未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簡易庭法官洪有川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祖屏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附表:95年度拍字第747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潮州│潮州││367-23│建│0│0│73│全部││││││││9│││││││└──┴───┴────┴──┴──┴───┴─┴──┴──┴────┴───┴─────┘┌──────────────────────────────────────────────────────────┐│附表(建物)︰95年度拍字第747號│├──┬───┬───────┬───────┬─────┬─────────────────┬──┬────────┤│││││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0000○○○鎮○○里○○○○段367-239│鋼筋混凝土│1樓33.62、2樓48.38、3││全部│││││慶路106號│地號│造、四層樓│樓48.38、4樓20.91、騎│││││││││房│樓14.76合計16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