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249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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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24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毀損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易字第2498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現於臺灣新店戒治所戒治中)丁○○乙○○
(現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上列被告因毀損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113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丙○○前於民國八十七年間因傷害、搶奪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罪刑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嗣於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交付保護管束,甫於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假釋期滿,以執行論。 褚候俐 則曾因施用毒品之犯行,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百三十九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甫於九十三年十月三十一日執行完畢。乙○○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件、藥事法及搶奪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八十七年度訴字第四六一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六月,於九十二年一月六日假釋出監並交付保護管束,嗣經撤銷假釋,入監執行剩餘刑期,並接續執行他件施用毒品確定判決,甫於九十四年八月三十一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詎渠 等猶不知悔改,竟共同基於侵入住居、毀損之犯意聯絡,於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七日上午十一時十五分許,侵入臺北縣新莊市○○街○○巷○○號公寓住宅之樓梯間,並在上址四樓甲○○住處門口,由丙○○、乙○○持自備之油壓剪、鐵撬等工具破壞鐵門,褚候俐則在一旁把風,欲進入該處民宅竊取財物。惟僅剪斷鐵條之際,即為該公寓一樓住戶 張傅梅 發現報警處理,經警據報後當場查獲丙○○、褚候俐二人,並自丙○○隨身攜帶之藍色手提袋內查扣其所有之油壓剪、美工刀、老虎鉗、西瓜刀各一把、鐵撬、鐵剪各二支、手套一雙、起
子、扳手各四支等物品,至於乙○○則趁機逃逸無蹤。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一項之無故侵入住居罪嫌及第三百五十四條之毀損物品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丙○○、丁○○、乙○○毀損等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一項之無故侵入他人住居、第三百五十四條毀損物品等罪,依同法第三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三百五十七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於九十六年一月十八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聲請狀及本院電話紀錄表各一件在卷可查,依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26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陳鴻清
法官朱嘉川法官劉安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楊馥如中華民國96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