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5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5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五八一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右列被告甲○○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八日將其收押,本院於九十年七月十六日判處被告有期徒刑拾年在案,然因本案卷宗及證物尚在本院,且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三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鄧希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美蓉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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