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58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58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581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之依據?(票款、借款)及利息請求依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依據。
二、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96年2月6日
民事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2月6日
書記官林秀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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