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48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48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4800號聲請人即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罪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提出新台幣叁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涉犯刑法第280條、第277條第1項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遭羈押,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被告乙○○因違反保護令罪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31日訊問後,認所犯刑法第280條、第277條第1項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之罪嫌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予以羈押在案。
三、茲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認被告已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於偵審中共計已羈押超過2個月,應能知所警惕,被害人即被告之母甲○○亦陳明希望被告可以交保,有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記錄查詢表在卷可稽,被告無繼續羈押之必要,是本件聲請應予准許,准被告於提出新台幣3萬元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楊筑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2月7日
書記官林靜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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