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8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8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88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000元,繳納現金後,免予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14庭
審判長法官宋松璟
法官劉煌基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韻華中華民國96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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