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投刑簡字第2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投刑簡字第287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三五七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貳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六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吳昀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七日
書記官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