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7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786號原告乙○○特別代理人 徐瑋琳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被告於國在之住所或居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
書記官吳宏明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7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786號原告乙○○特別代理人 徐瑋琳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被告於國在之住所或居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
書記官吳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