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93號原告即反訴被告 黃阿花 訴訟代理人 馬在勤 律師複代理人 陳佳雯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 雷秀霞 訴訟代理人 張皓帆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7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6年7月6日
書記官陳君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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