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3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3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5年度簡字第33號上訴人大西南貿易有限公司即原告代表人 王金圳 上列上訴人因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事件,對於民國106年6月6日本院105年度簡字第33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吳坤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翁仕衡中華民國106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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